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26年09月2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集体合同争议要分两类走不同的路。第一类是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利益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这类争议不能申请仲裁也不能起诉。第二类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权利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区分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中得到呼应: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法条原文】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术语】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又称利益争议,指双方在确定集体合同条款、形成新的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常涉及未来的劳动条件。
履行集体合同争议:又称权利争议,指集体合同已经生效后,因解释或执行既有条款发生的争议。
协调处理:由劳动行政部门出面组织争议各方沟通协商、促成一致的处理方式,属于行政调解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平等协商: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对等磋商的程序。
集体协商代表:依照规定产生、代表各自一方参加集体协商的人员,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关键词】
集体合同;签订争议;履行争议;协调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会;平等协商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集体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福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最核心的制度设计是"两分法":签订争议走行政协调,履行争议走仲裁诉讼。这一区分的法理基础在于,签订争议属于将来权利义务的创设,司法不便介入;履行争议属于既有权利义务的实现,属于典型的可裁判事项。
二、"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中的"可以"表明这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而非绝对义务,但实践中劳动行政部门通常会主动介入,因为集体合同签订争议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
三、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四、集体合同的生效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报送备案 + 十五日异议期"的设计,与本条签订争议的协调处理共同构成行政对集体合同的双重介入。
五、集体合同的效力基准作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下限。
六、工会在履行争议中的主体地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赋予工会两项权利:一是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二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工会可以作为当事人直接启动程序。
七、集体合同与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关系。依照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体现了有利于劳动者的适用原则。
八、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类集体合同突破了单个企业的边界。
九、履行争议进入诉讼后的审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本质上是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原则,未经仲裁不得直接起诉;仲裁裁决作出后,按照本条第二款和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十五日内可以起诉。
十、签订争议的后续保障。虽然签订争议不能仲裁和起诉,但协商不成且协调处理未果的,可能引发停工、怠工等集体行动。法律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的和平义务有相应要求,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手段,这也是协调处理机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