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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劳动行政部门外还有哪些部门有权监督用人单位?

日期:2026年09月2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意味着劳动领域的监督不是劳动行政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多部门依职责分工共同实施的。典型的分工包括: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和作业场所安全的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领域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强迫劳动、雇用童工等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并行有效。

【法条原文】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法条术语】
有关部门:除劳动行政部门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守法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政府部门。
职责范围: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的职权边界,是判断某一部门是否有权实施监督的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对特定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筑业、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运输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现行体制下为应急管理部门。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现行体制下为卫生健康部门。
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守法情况进行的检查、督促和查处,不同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但在效果上相互补充。

【关键词】
有关部门;职责范围;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职业卫生监督;多头监督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是"综合监督 + 行业监督"并行的体制。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实施的是覆盖全行业的劳动保障监察,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的是限于本领域的专项监督,两者不是替代关系而是叠加关系。
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是权限边界的关键限定。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以监督为名跨领域执法,例如卫生健康部门不能就工资支付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就工时制度作出认定。
三、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安全生产法》赋予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安全设施、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持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的监督检查,对应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落实。
四、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职责。《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卫生健康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报告等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应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职业病防护和定期健康检查的要求。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在工程建设领域,住建部门对施工许可、劳务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实施监管,这类监管直接指向劳动法第五十条关于工资支付和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关于工时的规定。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业执照的核发与吊销,《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中即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监护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是部门协同执法的典型例证。
七、公安部门的刑事追究职责。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多部门监督带来的合规复杂性。用人单位可能同时面对多个部门的检查,应当建立统一的劳动合规台账,确保同一事项在不同部门检查时口径一致,避免自相矛盾。
九、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在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应当移送有权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用人单位不能因"已经接受过某部门检查"而主张免除其他部门的处理。
十、劳动者的选择空间。多部门监督体制对劳动者的意义在于: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有多个投诉渠道,劳动者可以根据违法性质和紧迫程度选择最有效的路径,例如拖欠工资既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在建筑领域也可以向住建部门反映。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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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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