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这是一条纯粹的行政责任条款,但它在实践中通常与民事责任并行:延长工时未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另行主张加班费;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定额标准、违背劳动者意愿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单方解除拒绝违法加班的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
【法条原文】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法条术语】
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情形,包括工作日加点、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
标准工时制度:国家实行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依法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警告: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用人单位的谴责和警示,属于声誉罚。
罚款:劳动行政部门强制违法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本条表述为"可以",属于裁量性处罚。
劳动定额:用人单位在一定生产技术条件和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量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标准。
【关键词】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加班费;劳动定额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前提是"违反本法规定",即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延长工时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关于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二、行政责任的三项内容是"警告 + 责令改正 + 可以罚款"。其中警告和责令改正是必然后果,罚款是裁量性后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违法情节、持续时间、涉及人数等因素决定是否罚款以及罚款数额。
三、行政责任不替代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延长工时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主张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的加班工资,这是独立的请求权。
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提供了加付赔偿金的行政路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依照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一条第八项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则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的案件中至关重要。
六、特殊工时制度必须经审批。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未经审批的"上一休一"等工作模式,即使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表面特征,人民法院也不予认定。
七、审批与实际履行必须一致。虽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形式上的审批不能替代实质上的执行。
八、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加班。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定额标准的规定,违背劳动者意愿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将离职劳动者的工作安排给工作量本已饱和的其他劳动者而被拒绝,用人单位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九、"隐形加班"同样受保护。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能够证明自己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本条所规范的"延长工作时间"在数字时代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十、劳动者的拒绝权与救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违法加班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打击报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09,孟某诉天津某云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虽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加班费。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490-001,辽宁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某振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上一休一"工作模式能否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对于用人单位未将"上一休一"特殊工作制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即使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表面特征,人民法院亦不予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18-2-490-002,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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