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列举了四类情形: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出现这些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这一行政路径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进一步具体化为"责令限期支付 + 逾期不支付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则明确为"责令限期支付 + 逾期不支付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加付赔偿金"。三条并行,劳动者可以据以投诉,也可以就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直接申请仲裁。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法条术语】
克扣: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与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等合法扣减相区别。
无故拖欠: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包括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的迟延。
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赔偿金:用人单位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支付应付金额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款项。
加付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应付金额基础上按一定比例额外支付的赔偿金,本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相衔接。
【关键词】
克扣工资;无故拖欠;最低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加付赔偿金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列举的四类情形可以归为三个层次:前两项是工资支付违法(克扣拖欠、加班费),第三项是低于法定底线,第四项是解除后不依法补偿。共同点是用人单位负有的给付义务已经确定,只是拒不履行。
二、"克扣"与"无故拖欠"要区分。克扣是有支付行为但金额不足,无故拖欠是根本没有按时支付。二者都要求"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资金周转问题迟延支付的,虽仍有支付义务,但在主观恶性认定上与恶意拖欠有别。
三、加班费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本条第二项单独列出"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三档加班工资相衔接。
四、最低工资标准是刚性底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不仅要责令补足差额,还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有"应发"与"实发"之分,实践中依法代扣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最低工资的判断是否属于违法,应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五、经济补偿的支付时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六、加付赔偿金的比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均规定为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属于行政裁量区间,具体数额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违法情节、持续时间、主观恶性等确定。
七、加付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八项明确,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八、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五条提供了另一条路径:用人单位有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九、工资欠条可以直接起诉。依照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可以不经仲裁程序。
十、行政路径与仲裁路径的选择。主张加付赔偿金必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这一前置程序,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才产生加付义务;而主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本身则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劳动者在维权时应当区分两类请求的不同路径。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186-010,李某诉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裁判要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4,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规定奖金发放条件,但对发放条件的成就与否负有审批义务,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审批义务,劳动者主张奖金发放条件已经成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490-003,曾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者规定绩效考核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劳动者明示;未事先明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扣减绩效奖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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