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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达标要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26年09月2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条递进式的责任条款:从责令改正到罚款,再到停产整顿,最后到刑事责任,随着违法后果的加重而逐级加码。刑事层面主要对应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法条原文】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术语】
劳动安全设施:为防止工伤事故而设置的各种技术性装置和设备,如防护罩、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等。
劳动卫生条件:作业场所中为防止职业病危害而具备的环境条件,包括通风、除尘、排毒、防暑降温、防寒、防潮、照明、噪声控制等。
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
停产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情节严重的违法用人单位作出的、责令其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行政处理决定,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理措施。
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
劳动安全设施;劳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停产整顿;事故隐患;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设定了两项并列的违法情形:一是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属于"物的不安全状态";二是未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属于"防护装备缺失"。两项任一成立即可触发责任。
二、责任层级呈递进结构。第一层是责令改正并可罚款,针对一般违法;第二层是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针对严重违法;第三层是因不采取措施导致重大事故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实害结果。
三、"可以处以罚款"是裁量性处罚。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危害程度、整改态度等决定是否罚款及数额,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会被罚款。
四、"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表明劳动行政部门无权自行作出停产整顿决定。停产整顿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利益,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这是程序上的重要制约。
五、刑事责任的条文依据。本条"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与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的呼应。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本条是第五十二条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
七、与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的衔接。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本条中"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正是第五十四条义务的责任对应。
八、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特殊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组织检查且未患职业病、或者组织检查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除外。
九、劳动者的拒绝权与紧急处置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行政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并行。用人单位因安全设施不达标被处罚,不影响因工伤亡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186-007,陆某诉某轧钢作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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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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