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劳动法法律责任章中最严厉的条款之一,它不设行政处罚层级,直接进入刑事评价。对应的刑法条文是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相比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款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起刑点更高、刑期更重,体现对"强令"这一主动加害行为的从严惩处。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术语】
强令: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命令、威胁、胁迫等方式迫使劳动者违背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违章冒险作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存在现实危险的条件下进行作业的行为。
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等达到法定立案标准的伤亡后果。
严重后果:除重大伤亡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
责任人员: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负有直接责任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加重形态。
【关键词】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责任人员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客观上有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二是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三是造成了严重后果。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成立本条的责任。
二、"强令"是本条的核心,也是与劳动者自发违章作业的关键区别。强令体现的是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施加压力,劳动者处于被支配地位,缺乏真正的选择自由。
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两款分工。第一款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针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第二种行为方式。除"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同样构成该罪。这一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把消极的不作为也纳入规制范围。
五、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了危险犯形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三种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意味着即使尚未发生实害结果,也可能构成犯罪。
六、与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呼应。该款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本条正是对这种拒绝权的责任侧保障。
七、与《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呼应。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民事与刑事责任的并行。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刑事追诉不影响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主张民事赔偿。
九、举证与认定的实践难点。"强令"的证明往往依赖于现场指令记录、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完整保存相关记录,任何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都可能触发新的法律责任。
十、合规警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违章指挥的内部举报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管理人员不得强令作业;劳动者面对强令冒险作业应当明确拒绝并保留证据,必要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工会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需要说明的是,以"强迫"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案例主要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刑事责任无直接关联,不予引用。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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