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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26年09月2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劳动法对禁止使用童工原则最直接的责任条款。配套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把罚款标准明确为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五千元,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送交的,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一万元的标准处罚,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刑事层面,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还规定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法条原文】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条术语】
童工: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指用人单位招用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用童工。
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与童工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合法招用但享受特殊保护。
非法招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招用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
责令改正: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童工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的行政处理决定。
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剥夺违法用人单位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属于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罪名,针对雇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键词】
童工;未满十六周岁;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划分的责任主体有两个: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责令改正和处以罚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分工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中得到具体落实,体现了劳动执法与登记管理执法的协同。
二、禁止使用童工是绝对禁止。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三、用人单位负有核查身份的义务。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这一核查义务是认定用人单位是否"非法"的重要依据。
四、罚款标准是量化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五、逾期不送回的加重处罚。该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一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六、介绍就业同样违法。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七、监护人的责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规定,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八、刑事责任的门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又造成事故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与"未成年工"的严格区分。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招用未成年工本身合法,只是受到特殊限制,与招用童工的违法性质完全不同。
十、使用童工期间的劳动关系与工伤处理。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期间,童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医疗和生活保障责任,不能因用工违法而免除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义务。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需要说明的是,以"童工""未成年"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案例主要是未成年人侵权、文身、收养等民事案件,与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无直接关联,不予引用。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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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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