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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要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26年09月2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覆盖的是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全部条文(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五条)的责任保障,包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禁忌,产假不少于九十天,以及未成年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和定期健康检查等。除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外,相关侵害行为还可能引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责任。

【法条原文】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女职工特殊保护:国家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生育功能,在劳动过程中对其实施的区别于男职工的专门保护制度。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国家对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健康检查等方面实施的特殊保护制度。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的最高等级,属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禁忌从事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特定群体从事的、可能危及其身体健康或者生理机能的劳动。
三期: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合称,是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核心时段。
定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组织身体检查的义务。

【关键词】
女职工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经期孕期哺乳期;责令改正;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责任结构同样是"责令改正 + 罚款 + 损害赔偿"三层。与前几条不同的是,本条的保护对象明确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这两类特殊群体。
二、所保护规范的完整范围。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并明确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分层保护。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怀孕期间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产假的法定下限。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需要注意的是,这是法定最低标准,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假、生育奖励假期在此基础上叠加,实际产假通常长于九十天。
五、未成年工的两项核心限制。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衔接。该行政法规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详细列举,并以附录形式规定了一般时期、经期、孕期、哺乳期四组禁忌劳动范围,是本条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常引用的具体标准。
七、违法解除孕期职工的高昂代价。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可能被判赔偿生育津贴等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6-07-2-533-003即涉及违法解除孕期职工须赔偿生育津贴损失的问题。
八、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5-07-2-187-001确立的规则是:生育津贴高于劳动者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不得截留差额。
九、性骚扰防治与女职工保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4-07-2-490-010涉及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的处理,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认定解除合法,从另一角度强化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保护义务。
十、赔偿责任的范围。本条的"损害"包括因违法安排禁忌劳动导致的身体伤害、因违法解除导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损失、因未安排定期健康检查导致疾病未能及时发现的损失等。劳动者主张赔偿应当就损害的存在、数额以及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187-001,靖某霞诉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生育津贴高于劳动者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给女职工,不得截留差额部分。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33-003,张某诉某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赔偿女职工由此产生的生育津贴等实际损失。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10,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查实后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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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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