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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侮辱体罚劳动者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日期:2026年09月2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用人单位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两类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劳动法中唯一由公安机关作为处罚主体的条款,原因在于这类行为同时触犯治安管理乃至刑法。行政层面通常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层面则主要对应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用人单位同时还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原文】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法条术语】
强迫劳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违背劳动者意愿迫使其提供劳动的行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律依据地剥夺或者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身体行动自由的行为,如锁闭车间、扣留身份证件并禁止外出等。
侮辱: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劳动者人格、破坏劳动者名誉的行为。
体罚:以殴打、罚站、罚跪等方式对劳动者身体实施惩罚的行为。
非法搜查:无权搜查的人员对劳动者的身体、物品、住处进行搜查的行为。
拘禁:非法剥夺劳动者人身自由,将其限制在某一场所不得离开的行为。

【关键词】
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体罚;非法搜查;拘禁;强迫劳动罪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处罚对象是"责任人员"而不是用人单位。这与劳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等以用人单位为处罚对象的条款形成对比,原因是本条规范的行为本质上是个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二、处罚主体是公安机关。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实施。这是本条在劳动法法律责任章中最为特殊之处。
三、三类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警告三者之间法律使用"或者"连接,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选择适用。
四、刑事责任的对应罪名主要是强迫劳动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协助行为同样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六、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八、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呼应。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日通知的限制。
九、与"变相强迫"的区分。本条的强迫劳动有明确的手段限定,即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用人单位以扣发工资、威胁解雇等经济手段变相强迫加班的,虽不直接构成本条,但可能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延长工时的规定,并触发第九十条的责任。
十、劳动者的取证与救济。遭遇此类行为的劳动者应当及时报警、就医并保存伤情照片、诊疗记录、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在就损害赔偿申请仲裁的同时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490-002,高某红诉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定额标准的规定,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将离职劳动者的工作安排给工作量本已饱和的其他劳动者而被拒绝,用人单位因此单方解除其与该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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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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