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关键限定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可能是双方的,也可能是劳动者一方的,只有当无效可归责于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劳动法第十八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条原文】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无效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某一部分被确认无效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时,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的状态。
确认无效:有权机关依法认定劳动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活动,依照劳动法第十八条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威胁: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经济损失: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实际遭受的财产性损失,如工资损失、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重新就业成本等。
【关键词】
无效劳动合同;欺诈;威胁;赔偿责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是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常见的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情形包括:以虚假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诱使劳动者签约;要求劳动者签署空白合同;以不签就不录用相要挟迫使劳动者接受违法条款;在合同中约定"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工伤概不负责"等违法免责条款。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劳动法第十八条列举了两类: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三、无效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劳动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成立,劳动者享有劳动法上的全部权利。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2-18-2-186-001即涉及以"合作经营"为名规避劳动关系认定而被否定的情形。
四、劳动报酬的支付不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五、赔偿责任的请求基础。同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与这一司法解释条文完全对应,是劳动法中少见的有司法解释直接支撑的责任条款。
六、损失范围的界定。通常包括:因合同无效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的工资差额、无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为缔结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信赖合同有效而放弃其他就业机会造成的损失等。
七、劳动者有过错时的责任分担。如果劳动者明知或者应知合同内容违法仍然签署,或者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则不成立本条的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可以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八、与违法解除责任的竞合。用人单位以无效合同为由单方终止用工的,可能同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主张赔偿金,也可以选择主张本条的损害赔偿,但不得重复获得。
九、确认无效的程序。依照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宣布合同无效并据此终止用工。
十、实务提醒。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确保内容真实、条款合法、文本完整,避免使用空白合同和违法免责条款;劳动者在签约时应当仔细阅读并保留一份合同原件,发现被要求签署空白页或者违法条款的,应当及时留存证据。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1,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合作经营等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协议,但双方实际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协议名目不能改变法律关系的实质。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490-004,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主张系劳动者原因未订立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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