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把两类行为合并规范:一类是实体上的违法解除,另一类是程序上的拖延不订立书面合同。前者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被具体化为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后者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中被具体化为按月计算的二倍工资,并明确了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免责情形。
【法条原文】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明知负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却以各种理由推诿、延迟签订的行为。
责令改正: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状态的行政处理决定。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款项。
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是对不订立书面合同行为的惩罚性给付。
经济补偿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关键词】
违法解除;赔偿金;二倍工资;书面劳动合同;责令改正;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范两类行为,责任形式都是"责令改正 + 损害赔偿"。违法解除针对的是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被不当终止,故意拖延不订立合同针对的是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但书面凭证缺失。
二、违法解除的赔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一"二倍"标准是违法解除的核心代价。
三、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针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形作了同样规定。
四、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这一规定统一了实践中按整月还是按天计算的争议。
五、用人单位的免责情形。同解释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视为自动续延的情形。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七、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二倍工资限制。同解释第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存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解除通知载明依据的约束力。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2-18-2-186-002确立,人民法院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性时,应当以解除通知载明的内容为认定依据;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另行主张其他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对用人单位制作解除通知提出了严格要求。
九、"不能继续履行"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列举了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六种情形,包括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解散、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出拒不解除,以及其他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形。
十、继续履行与赔偿金的选择。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请求继续履行,也可以选择请求支付赔偿金。选择继续履行的,依照同解释第十八条,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按照正常劳动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2,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490-004,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主张系劳动者原因未订立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5,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规定离职劳动者不享有年终奖为由拒绝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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