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对这一责任作了大幅强化: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未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第八十六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法条原文】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法条术语】
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形成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款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无故不缴纳: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未经批准,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行为。
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缴清欠费的行政处理决定。
滞纳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的具有惩罚性质的款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标准为万分之五。
划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决定,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其账户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申报缴纳: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数额并按时足额缴纳的制度。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弃保无效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劳动法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在法律责任上的收口。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则是这一义务的强制保障。
二、责令限期缴纳是第一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首先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给予用人单位自我纠正的机会。
三、查询账户与划拨的强制手段。《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四、担保与延期缴费协议。同条第二款还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路径。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六、滞纳金的标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日万分之五折合年化约百分之十八点二五,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质。
七、约定不缴社保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八、用人单位补缴后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补偿。同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规则平衡了双方利益,避免劳动者双重获利。
九、未办理社保且不能补办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劳动者的救济路径选择。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补缴,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因未缴费导致无法享受待遇的,还可以主张损失赔偿。三条路径可以并行,但经济补偿与损失赔偿不得重复。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33-001,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由此产生的待遇差额损失。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03,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为他人代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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