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劳动法中为数不多的、直接为劳动者设定赔偿义务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三点限制:一是必须有实际经济损失,二是损失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是赔偿范围受损益相抵、减损规则等限制,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设定高额违约金。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术语】
违法解除:劳动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典型如未按法定提前通知期即擅自离职。
保密事项: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保守义务的合同条款。
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法行为实际遭受的财产减损,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须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赔偿责任:违法行为人以其财产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以填平实际损失为原则。
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竞争业务或者到竞争单位任职的条款。
违约金: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劳动合同法仅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允许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关键词】
劳动者违法解除;保密义务;竞业限制;赔偿责任;违约金;服务期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劳动法中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一般条款。劳动法整体以保护劳动者为立法取向,但在劳动者行为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时同样课以赔偿义务,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
二、两类违法行为。第一类是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不遵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义务,或者在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时擅自离职;第二类是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包括泄露商业秘密、违反保密协议等。
三、未提前通知并不必然产生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未提前通知为由要求赔偿,也不能据此扣发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工资。
四、赔偿范围的界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把赔偿范围限定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一般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五、保密义务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允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经济补偿。
六、违约金的法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违法解除一概约定固定金额违约金。
七、服务期违约的规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八、竞业限制违约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九、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审查。同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可以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条款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的,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十、举证责任的分配。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法解除或违反保密义务并要求赔偿的,应当就违法行为、实际损失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凭推定。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6,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7,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裁判要旨: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综合判断。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76-001,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诉宋某超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裁判要旨:权利人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不应仅是客户名称组合等普通信息,还应包括反映客户交易习惯及意向等特殊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条件。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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