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的共同财产,法律对其设定了最严格的保护。《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九十一条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刑事层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归个人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属于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的,同样以挪用公款论。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术语】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工作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挪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单位或者本人经管的公共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用途,不得挪作其他任何用途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责令追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侵占挪用的基金责令责任主体限期归还的行政处理措施。
【关键词】
社会保险基金;挪用;专款专用;挪用公款罪;责令追回;社会保险监督
【涉及案由】
挪用公款罪;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劳动争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刑事保障条款。社会保险基金关系到全体参保人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障,被称为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因此立法以最严厉的方式予以保护。
二、犯罪主体的两类人。第一类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类是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后者即使不具有典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也因实际管理公共资金而纳入本条规制范围。
三、基金的范围。《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基金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同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五、行政责任前置。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首先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刑事责任的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七、从重处罚的情形。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社会保险基金虽未在该款明确列举,但因其社会保障属性,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严把握。
八、监督机制。《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社会监督,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查阅记录、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十、与刑法其他罪名的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以挪用资金罪论处;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定性关键在于主体身份与资金性质。
【相关案例】
司法实践中公开可检索的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案例以刑事案件为主,本条对应的公开指导性案例或者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暂未检索到,故本文以规范分析为主。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直接关联本条的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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