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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如何适用法律?

日期:2026年09月2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这是一条法律适用规则条款,解决的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的责任竞合问题。其核心含义是:当同一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同时被劳动法和另一部法律法规规定时,优先适用规定更为具体的那部;劳动法自身设定的罚则不排斥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也不当然被取代。这一规则避免了重复处罚,也保证了在新法作出更严格规定时能够适用新法。

【法条原文】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条术语】
法律竞合: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两部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违法的情形。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则。
法律责任竞合:同一行为依法应当同时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情形,如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
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主体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的行为。
转致适用:本法不直接规定具体罚则,而是指引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技术。

【关键词】
法律责任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转致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一条法律适用的转致条款而非独立的罚则。它本身不创设新的处罚,而是指明当劳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就同一行为均有规定时应当适用哪一部。
二、立法的现实背景。劳动法制定于1994年,此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罚则往往规定得更为具体、数额更高。本条为这些后法的适用提供了通道。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体现。例如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只笼统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明确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逾期不送回的按每名童工1万元处罚并吊销执照,实践中适用后者。
四、新法优于旧法的体现。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则规定了查询账户、划拨、要求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以及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等更完整的手段,实践中适用社会保险法。
五、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本条只解决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同一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罚款不抵折刑罚。
六、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除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互不影响。
七、不得重复罚款的原则。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两部法律法规均规定罚款时,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或者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不得叠加适用。
八、对用人单位的合规意义。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法规定较宽为由主张减轻责任,只要有其他法律法规作出更严格规定,即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处罚。
九、与第一百零一条的关系。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阻挠监察、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罚款,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了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幅度,属于典型的其他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情形。
十、对劳动者的意义。劳动者在维权时应当查找是否存在规定更为具体、力度更大的特别法,以便选择最有利的救济路径和投诉依据。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001-001,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劳动者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案体现了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的竞合适用与相互补充。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7,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补缴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是劳动法第一百条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衔接适用的典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直接关联本条的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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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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