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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

日期:2026年09月2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有四层: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四层目的层层递进——完善制度是手段,明确权利义务是内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这部法律的鲜明立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则是最终目标。立法者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列,是因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天然处于从属和弱势地位,仅靠契约自由无法矫正双方实质上的不对等,必须以立法作倾斜性配置,同时通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稳定劳动关系来兼顾用人单位的合理预期,实现劳资双赢。

【法条原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法条术语】
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前者为用工主体,后者为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合法权益:劳动者依照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享有的各项权利及其正当利益,不包括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倾斜保护:劳动法立法对处于从属地位的劳动者给予特殊的制度性保护,以矫正劳资双方实质不平等的原则。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清晰、争议可预期、关系可持续存续的用工状态。
从属性:劳动者在人格、经济和组织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其劳动管理并以其支付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征。

【关键词】
立法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倾斜保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从属性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立法目的的四层结构。本条用四个并列短语依次表达手段、内容、立场与目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制度层面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是规范层面的目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价值层面的目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层面的目的。
二、为何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从属性和财产从属性,劳动者在信息、资源、议价能力上均处于弱势,若完全交由契约自由调整,形式平等会导致实质不公。立法因此作出倾斜性配置,如强制订立书面合同、限制违约金约定、规范试用期、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等。
三、保护并非单方偏袒。本条同时写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说明法律在倾斜保护的同时也重视明确性和可预期性,使用人单位能够在规则清晰的框架内安排用工,避免动辄得咎。
四、与劳动法立法目的的比较。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劳动合同法在继承这一立场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与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是对劳动法第三章的发展和细化。
五、和谐稳定的具体制度载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经济补偿制度、违法解除赔偿金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调机制等,都是本条立法目的在制度层面的具体化。
六、司法适用中的目的解释功能。当法律条文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人民法院通常依照本条确立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场进行解释。例如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合法性审查从严,对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认定无效。
七、对规章制度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体现了立法目的对司法审查标准的指引。
八、对非标准用工的回应。随着平台用工、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司法实践强调对劳动关系作实质审查,不能因当事人采用合作、承揽等名义而否定劳动关系实质,这正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在新领域的延伸。
九、立法目的的边界。倾斜保护不等于无限保护,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同样要承担责任。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均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实务意义。理解本条有助于把握整部法律的适用基调:凡涉及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条款,解释上倾向劳动者;凡涉及用人单位管理权的条款,审查上从严。这一基调贯穿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全过程。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24-001,南京七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崔某熙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MCN机构以签订合作、承揽、经纪协议等方式招聘劳动者从事直播服务,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内容的自主决定程度、受劳动管理控制程度、协商议价能力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该案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在新就业形态领域的适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1,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判要旨: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确立了名目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质的裁判规则。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直接关联本条的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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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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