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简单说,凡是境内的营利性、非营利性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都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判断能否适用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当事人采用什么名义签订协议。
【法条原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法条术语】
企业: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个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使用劳动者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是本法规定的用工主体一方。
劳动者: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接受其劳动管理的自然人。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
适用范围;用人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实质审查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新就业形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采取主体加行为双重界定。第一款先列举用人单位的类型,再限定行为范围为建立劳动关系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缺一不可。
二、用人单位范围的开放性。第一款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之后加了一个等字,表明列举并不封闭。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其属于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三、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特殊规则。第二款使用依照本法执行而非适用本法,是因为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中既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也有工勤人员和劳动合同制人员,只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纳入本法调整。
五、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分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等依照公务员法处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法的劳动争议程序。
六、判断标准在于劳动关系而非协议名称。当事人采用合作、承揽、经纪、劳务等名义订立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内容的自主决定程度、受劳动管理控制程度、协商议价能力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并适用本法。
七、外国人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外国人与境内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当事人资格。同解释第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九、无照经营主体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此类争议仍按劳动争议处理。
十、新就业形态的适用。平台用工、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是否适用本法,取决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构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法;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24-001,南京七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崔某熙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MCN机构以签订合作、承揽、经纪协议等方式招聘劳动者从事直播服务,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内容的自主决定程度、受劳动管理控制程度、协商议价能力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1,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判要旨: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关于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案例库将该案同时收录为指导性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490-004,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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