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两道程序:一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二是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缺少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即使内容合理,也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此外,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会同时审查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内容合法性与是否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要件。
【法条原文】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条术语】
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在本单位内部普遍适用、规范劳动管理和劳动行为的规则总称。
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法定程序。
重大事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用工决策,如集体裁员方案、工时制度调整、薪酬体系改革等。
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内容,而非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公示:用人单位以公告栏张贴、内部系统发布、会议传达等方式使规章制度为全体劳动者知悉的行为。
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发放员工手册、组织培训签收、单独送达等方式向劳动者明示规章制度内容的行为。
【关键词】
劳动规章制度;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公示;告知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四款内容的逻辑结构。第一款是原则性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第二款是制定程序的民主性要求;第三款是实施中的动态修正机制;第四款是生效要件的公示要求。
二、适用民主程序的事项范围。第二款列举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八类事项,并以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作为兜底判断标准。
三、民主程序的两步走。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只有讨论而无协商,或者只有协商而无讨论,均不符合本款要求。
四、工会事后同意不能替代民主程序。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明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该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公示或者告知是独立的生效要件。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民主但未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公示或者告知的证据,如签收记录、培训签到表、系统发布截图等。
六、内容合法性的要求。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司法审查的三个层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次审查: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三者缺一不可。
八、严重程度的实质性判断。即使规章制度有效,人民法院仍会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并结合规章制度设置的纪律处分类别判断其行为所属层级,防止用人单位动辄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
九、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包括规章制度的程序与公示证据。
十、劳动者的参与权。第三款赋予工会或者职工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提出意见并要求协商修改的权利,使规章制度从静态文本变为动态治理工具,有利于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该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186-003,北京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否给用人单位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是否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设置了纪律处分类别的情况下,应判断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中的哪一类别。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2,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用人单位超出解除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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