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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由谁建立,有什么作用?

日期:2026年09月2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所谓三方,即政府一方(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者一方(工会)、用人单位一方(企业方面代表,通常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者工商业联合会)。三方机制不是处理个案的裁判机构,而是宏观层面的协商议事平台,其功能是就劳动标准、工资指导线、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形势研判等重大问题沟通协商,形成共识,从源头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这一机制使劳动关系治理从单方行政管理转向三方共同治理。

【法条原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法条术语】
三方机制: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三方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劳动关系治理模式。
劳动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工作的行政部门,在三方机制中代表政府一方。
工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三方机制中代表劳动者一方。
企业方面代表:代表用人单位利益的企业组织,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
重大问题:涉及劳动关系全局和劳动者整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指导线发布、社会保险政策完善等。
集体协商: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

【关键词】
三方机制;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方面代表;重大问题;集体协商

【涉及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三方机制的法定依据。三方机制原由工会法规定,劳动合同法则从劳动合同制度的角度重申并要求建立健全,使其成为劳动关系治理的常规制度安排。
二、三方主体的定位。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公共利益和政府监管,工会代表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方面代表反映用人单位的经营诉求。三方地位平等,通过协商而非命令形成共识。
三、建立主体的层级。本条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即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和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均应当建立相应层级的三方机制,形成全国性网络。
四、与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的衔接。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本条与之表述一致,互为支撑。
五、职能限定为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三方机制不处理个别劳动争议,也不替代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其产出通常是政策建议、指导意见、协商共识和规范性文件。
六、与集体协商制度的关系。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三方机制为集体协商提供宏观环境和政策支持,集体协商是三方机制在企业层面的落实。
七、与劳动法第五条的关系。劳动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协调劳动关系这一国家任务的制度化载体。
八、实践中的运行形式。三方机制通常以联席会议、专题协商、联合调研、联合发文等方式运行,就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指导线、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议题形成意见。
九、对用人单位的实务意义。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企业方面代表反映诉求、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也可以通过本地区三方机制发布的 guidance 性文件了解劳动行政执法尺度,及时调整用工合规策略。
十、对劳动者的意义。三方机制为劳动者群体性利益提供了制度化表达渠道,使劳动者权益保护从个别维权上升到政策层面的源头治理,与个别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渠道形成互补。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直接关联本条的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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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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