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劳动合同领域有三项法定职责: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前两项是本条明确规定的行为性职责,第三项是目的性职责。具体到操作层面,工会帮助指导体现为向劳动者说明合同条款、提示法律风险、协助协商谈判;集体协商机制则使工会能够代表职工整体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形成对个别劳动合同的补充与保障。
【法条原文】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术语】
工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帮助、指导:工会为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提供的法律咨询、条款说明、风险提示、协商协助等服务行为。
集体协商机制: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进行定期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的常态化制度安排。
集体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的基本职责,包括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对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和要求改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等。
民主程序参与:工会在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参与讨论、平等协商确定的法定地位。
【关键词】
工会;帮助指导;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合同;维护职工权益;平等协商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是工会在劳动合同领域的三项职责,其中帮助、指导和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是行为要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目的。
二、帮助指导的对象是劳动者个体。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工会通过提供咨询、提示风险、协助协商等方式弥补这一能力差距,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自愿。
三、集体协商机制的对象是劳动者整体。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其效力覆盖全体职工,能够解决个别劳动合同难以触及的共性问题。
四、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衔接。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本条的集体协商机制是这一制度的基础。
五、与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的对应。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本条与之一致。
六、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程序地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七、未通知工会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但未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八、工会的交涉权。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九、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工会代表担任主任。
十、实务提示。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的,在制定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施经济性裁员等事项上应当依法履行与工会协商或者事先通知的程序,否则即使实体条件成立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该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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