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所谓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实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的那一天,而不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一天,也不是办理入职手续或者缴纳社保的那一天。因此可能出现三种时间差:先签合同后用工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先用工后签合同的,劳动关系已经成立,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订书面合同;用工与签合同同日的,两者重合。职工名册则是用工事实的书面载体,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法条原文】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条术语】
用工之日:劳动者实际开始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时点。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工名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记载劳动者基本情况和用工信息的书面或者电子台账,供劳动行政部门备查。
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具体形式,如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
用工起始时间:劳动者实际开始提供劳动的具体日期,是计算工作年限、年休假、经济补偿的基准。
实际用工: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核心事实,强调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力并进行劳动管理。
【关键词】
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职工名册;实际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年限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质标准。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形式要件,实际用工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实质标志。即使书面合同尚未签订,只要已经开始用工,劳动关系即告成立,双方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用工之日的认定。通常以劳动者实际到岗工作、接受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的日期为准。岗前培训、试岗期间同样属于用工,不能因尚未正式上岗而否定劳动关系。
三、先用工后签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未订立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先签合同后用工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合同虽已成立但用工尚未发生时,双方之间尚不具有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一般合同关系处理。
五、职工名册的法定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六、未建立职工名册的罚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工作年限的起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这一规则直接影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八、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起算。人民法院案例库明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即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不分段计算。
九、关联单位交替用工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十、名册的证据价值。职工名册在劳动关系确认、工作年限计算、工伤保险责任认定、劳动监察检查中均具有重要作用,既是行政管理工具,也是用人单位自证合规的重要材料。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24-001,南京七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崔某熙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MCN机构以签订合作、承揽、经纪协议等方式招聘劳动者从事直播服务,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内容的自主决定程度、受劳动管理控制程度、协商议价能力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86-003,杨某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即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490-004,薛某景诉新疆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认定发包人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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