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哪些情况?

日期:2026年09月2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是一条双向的信息披露条款: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在前,且为法定义务;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在后,且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为限。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危害、虚构劳动报酬、隐瞒真实工作地点的,构成欺诈,劳动者可以据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劳动者在学历、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与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上作虚假陈述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原文】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条术语】
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向劳动者说明与劳动用工相关情况的法定义务。
工作内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具体岗位、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
职业危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因素等而遭受职业健康损害的危险因素。
安全生产状况: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风险及防护措施等客观情况。
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主动提出的、与拟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合理询问事项,用人单位同样应当如实告知。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身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直接影响其能否胜任岗位的事项。

【关键词】
如实告知义务;工作内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说明义务;欺诈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平等就业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告知义务的时点。本条要求在招用劳动者时告知,即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订立之时,最迟不晚于劳动者实际入职。入职后才告知的,不能视为已履行义务。
二、告知内容的六项法定事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这六项是法律明确列举的,无论劳动者是否询问都必须主动说明。
三、兜底条款的意义。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样属于告知范围,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回答或者作虚假回答。这一设计弥补了列举式规定的不足,使告知义务具有开放性。
四、职业危害告知的特殊重要性。用人单位隐瞒职业病危害的,不仅影响劳动合同效力,还可能直接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义务另有专门规定。
五、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八十六条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及其边界。劳动者只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如实说明义务,用人单位不得询问与岗位无关的隐私信息,如婚育计划、家庭财产等;劳动者对无关事项的拒绝回答不构成违约。
七、虚假说明的后果。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八、与就业歧视的界限。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进行无正当理由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九、举证责任的分配。用人单位主张已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就告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承担举证责任,通常在劳动合同文本、入职登记表、岗位说明书、职业危害告知书中固定证据。
十、实务操作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通知和劳动合同中完整写明工作地点、岗位、劳动报酬及构成,并单独制作职业危害告知书由劳动者签收保存;同时要求劳动者签署入职信息真实性承诺书,明确虚假陈述的后果。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524-001,南京七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崔某熙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MCN机构以签订合作、承揽、经纪协议等方式招聘劳动者从事直播服务,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内容的自主决定程度、受劳动管理控制程度、协商议价能力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招用环节约定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一致性的严格审查。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011-001,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