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法律给了一个月的宽限期,但宽限期届满仍未订立的,用人单位要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代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补订合同;满一年仍未订立的,除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外,还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原文】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条术语】
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个月宽限期: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期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签约缓冲期。
用工之日:劳动者实际开始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其劳动管理的日期。
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惩罚性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的二倍。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直接拟制双方之间已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后,仍应当与劳动者补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关键词】
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宽限期;用工之日;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订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倍工资差额纠纷
【深度理解】
一、书面合同是强制性要求。第一款使用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强制性规范而非倡导性规范。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形成书面合同即成为法定义务。
二、一个月宽限期的起算。宽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算,而非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算(两者通常同日,但在用工前订立合同的情形下存在差别)。
三、超过宽限期的二倍工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五、满一年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拒签的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七、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八、二倍工资的免责情形。同解释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九、自动续延不属于未订立。同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十、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后的二倍工资。同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则划定了二倍工资责任的时间上限。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07-2-490-003,冉某诉重庆某农旅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县某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是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又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体现了诚信原则对二倍工资主张的限制。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490-004,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1,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可以视为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续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三)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任期未届满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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