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的订立有两条路径: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订立,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二是在三种法定情形出现时,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除劳动者自己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单位就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没有拒绝的余地。这三种情形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原文】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术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有在出现法定终止情形或者双方协商解除时才消灭,是对劳动者职业稳定的最强保障。
无确定终止时间:合同未约定终止的具体日期,不等于"终身制"或者"铁饭碗",在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时仍可解除或者终止。
强制缔约:在法定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得拒绝。
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提供劳动的年限累计达到十年,起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后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第二次期满,是触发强制缔约义务最常见的情形。
视为订立:用人单位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直接拟制双方之间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无需劳动者另行主张。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约;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视为订立;用工之日;单方选择权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给出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与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并列为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类型。
二、协商一致订立的路径最为宽松。第二款前段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法定事由,也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
三、三种法定情形触发强制缔约义务。第二款列举三种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唯一例外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第一种情形是连续工作满十年。此处只要求连续工作满十年,不要求连续订立十次或者十份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明确,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五、第二种情形针对制度转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既需连续工作满十年,又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体现了对老职工的特殊保护。
六、第三种情形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而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七、劳动者享有单方选择权。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手中,用人单位无权以"双方未协商一致"为由拒绝。
八、视为订立的拟制规则。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惩罚性拟制,用以根治"只用不签"的用工乱象。
九、视为订立后不再支持二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明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规避行为被司法解释封堵。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合同期限、约定自动续延、变换签约主体等方式规避"连续订立二次"的认定。《解释(二)》第十条明确将协商延长累计达一年以上期满、约定自动续延期满、变换订立主体但继续劳动管理且合同期满等情形,一律认定为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一、公益性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未订立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186-003,张某诉福州市某公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享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186-005,张某诉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就其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承担举证责任;续订条件是否相对维持或提高的识别应以原合同终止前所达成的约定条件为基准;劳动者因不满降薪决定而拒绝续订合同的,不能认定为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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