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作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它同样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唯一订立条件,不需要其他实质要件。与固定期限合同不同,它的终止时间表述为"某项工作完成之时"而非具体日期,特别适合工程建设、专项研发、季节性生产、单项课题等任务边界清晰、完成节点可判断的用工场景。这类合同有两个重要限制:一是不得约定试用期;二是因任务完成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原文】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法条术语】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作为合同终止节点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类型之一。
某项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完成节点可识别的具体工作任务,如某一工程项目、某一研发课题、某一批次订单。
任务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经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标准完成,是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订立该类合同及任务内容、完成标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季节性用工:因生产经营具有明显季节性而在旺季招用、淡季结束的用工形式,是该类合同的典型适用场景。
项目制用工:围绕特定项目组建团队、项目结束即终止的用工形式。
【关键词】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某项工作;任务完成;协商一致;项目制用工;季节性用工;经济补偿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定义。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作为合同期限,是该类合同区别于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本质特征。
二、订立条件同样是协商一致。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未设置任何额外门槛。
三、本条与劳动法第二十条的对应关系。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类,本条是对第三类的具体化。
四、典型适用场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队伍、科研攻关的专项课题组、影视剧组、会展项目、旺季临时增产的生产线、农忙时节的用工等,均属于任务边界清晰、可适用本类合同的情形。
五、应当在合同中尽量明确任务内容与完成标准。虽然法律未作强制要求,但为避免就"任务是否已经完成"发生争议,实践中应当在合同中写明任务名称、交付标准、验收方式和完成节点。
六、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与固定期限合同的重要区别。
七、任务完成终止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一点容易被误认为"任务完成自然结束无需补偿"。
八、任务完成前不得随意终止。该类合同没有期满终止的概念,用人单位要在任务完成前结束用工,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等法定路径进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九、不影响劳动者的其他法定权利。订立该类合同的劳动者同样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合同期限特殊而克扣。
十、连续订立两次该类合同的处理。法律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针对的是固定期限合同;但用人单位反复以任务为名订立短期合同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义务的,可能落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四项"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制范围。
十一、与劳务派遣的区别。该类合同是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的特别规定。
十二、不得以该类合同替代正常用工。用人单位对长期性、常规性岗位反复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在个案中会结合实际用工状况作实质性判断。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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