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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何时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谁持有?

日期:2026年09月2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这意味着生效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实质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二是形式上双方在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二者缺一,合同尚未生效。同时,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将两份文本全部留存或者拒绝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的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未将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原文】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条术语】
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各项条款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签字或者盖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署姓名或者加盖印章,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用人单位多加盖公章,劳动者多签署姓名。
生效:劳动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文本:记载劳动合同全部条款的书面载体,是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核心证据。
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内容相同的合同文本,任一方不得独占。
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将应当交劳动者持有的那份合同文本实际交给劳动者本人。

【关键词】
劳动合同生效;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劳动合同文本;各执一份;交付劳动者;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生效的双重要件。劳动合同生效既要双方协商一致,又要双方在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兼备。
二、协商一致是实质要件。用人单位不得以格式文本、入职须知、录用通知单方面替代协商,更不能以胁迫、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字。
三、签字或者盖章是形式要件。用人单位一方通常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劳动者一方通常由本人签字。以盖章代替签字的,应当确认印章真实、加盖行为经单位授权。
四、签字盖章与用工之日不一定重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可能出现先签合同后用工,也可能出现先用工后补签,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合同效力则按本条自签字盖章时起算。
五、第二款规定文本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借口"统一存档""人事保管"而拒不交付,也不得只交付复印件。
六、未交付文本的法律后果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文本是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关键证据。发生劳动争议时,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争议事项,首先依据合同文本认定。劳动者手中没有文本,会在举证上处于明显劣势。
八、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那份文本。建议在签字前完整阅读全部条款,对空白条款要求填写清楚或者划去,签字后当场取回属于自己的一份并长期保存。
九、不得以电子形式排斥劳动者持有的权利。采用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能够随时查看、下载、打印完整文本,不得以技术手段剥夺劳动者的持有权。
十、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本条规定的是生效要件,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判断。已经签字盖章的合同,仍可能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名册应当包含的内容,与合同文本共同构成用工管理的书面基础。
十二、生效不等于不可变更。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协商一致变更约定内容,但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同样由双方各执一份。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1,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判要旨: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名为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协议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双方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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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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