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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日期:2026年09月2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九类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提供的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原文】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条术语】
必备条款:法律强制要求劳动合同必须载明的条款,缺失即构成合同文本瑕疵。
可选择约定条款:法律允许双方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约定的条款,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工作内容:劳动者应当从事的岗位、工种以及具体工作任务范围。
工作地点: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理位置,是判断调岗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针对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采取的工程防护、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等措施。
补充保险:在法定社会保险之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商业保险或者企业年金等。

【关键词】
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竞业限制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列举九类必备条款。这些条款构成劳动合同的骨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合同文本即不符合法定要求。
二、第一项和第二项解决主体识别。用人单位一方要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一方要写明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确保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可送达。
三、第三项合同期限。应当明确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约定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起止日期。
四、第四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两项在实践中最容易引发争议。工作内容应当写明岗位、工种和主要职责;工作地点应当具体到可以识别的地点,仅写"公司业务所在地""服从公司安排"等模糊表述,在发生调岗争议时通常难以作为有效依据。
五、第五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写明实行的工时制度、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以及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法定节假日等。
六、第六项劳动报酬。应当写明工资构成、标准、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只写"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而不写明具体标准,容易在追索劳动报酬时造成举证困难。
七、第七项社会保险。应当写明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不得约定以现金补贴替代缴费,此类约定无效。
八、第八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这一项常被忽略,但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高温、高处、有限空间作业的岗位尤为重要,是劳动者主张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的依据。
九、第九项是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也属于必备条款,为后续立法留出接口。
十、第二款允许约定其他事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属于可选择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但一经约定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十一、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的约定另有专门规则。约定试用期的要遵守第十九条;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要遵守第二十二条;约定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的要遵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约定内容违反这些规则的,相关条款无效。
十二、缺失必备条款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必备条款缺失不等于劳动关系不成立。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以用工之日为准,并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合同文本瑕疵不否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十四、劳务派遣单位还须载明特别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1,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裁判要旨: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名为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协议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且双方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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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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