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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日期:2026年09月2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按照四步递进规则处理:第一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规则的核心是在合同文本存在漏洞时,首先尊重当事人自治,自治失灵时依次用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原则和国家规定填补,始终不让劳动者因文本瑕疵而丧失保护。

【法条原文】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约定不明确: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数额、支付方式、劳动条件标准等核心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含糊,无法据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重新协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再次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是解决漏洞的第一步。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国家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如职业卫生标准、安全生产规程、工时制度等。

【关键词】
约定不明确;重新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有关规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同工同酬纠纷;集体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针对的是合同漏洞而非合同不成立。劳动合同已经依法成立生效,只是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清,法律提供的是填补规则而非否定合同效力。
二、第一步是重新协商。约定不明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争议内容重新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先尊重。
三、第二步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协商不成的,直接适用本单位已经依法签订并生效的集体合同中的相应标准。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且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第三步适用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确立的工资分配原则,用人单位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同等报酬。
五、第四步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六、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的填补路径略有差异。劳动报酬在集体合同无规定时适用同工同酬;劳动条件在集体合同无规定时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这是因为劳动报酬更依赖市场比较,劳动条件更依赖强制标准。
七、与第十一条的分工。第十一条解决的是"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形,直接按集体合同标准执行,无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条解决的是"已经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多了重新协商这一前置环节。
八、同工同酬不等于绝对平均。同工同酬允许因劳动者个体差异、劳动贡献、技能水平、工作年限等产生的合理差别,禁止的是基于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地域等与劳动本身无关的因素实行差别待遇。
九、约定不明时的举证规则。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则在约定不明争议中同样有利于劳动者。
十、用人单位不得因约定不明而单方作不利解释。劳动合同文本通常由用人单位提供,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十一、协商不成时劳动者可依法维权。双方就约定不明内容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十二、无固定期限合同内容的确定也适用本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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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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