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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什么标准?

日期:2026年09月2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受三条底线同时约束: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三条是"并"的关系,取其中的最高值作为实际下限,用人单位只要违反其中任何一条即属违法。"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两个标准可以择一适用,但无论适用哪一个,最终都不能跌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条硬线。

【法条原文】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术语】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用人单位内部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同的岗位序列中,工资档次最低一档对应的工资数额。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届满转正后的工资标准。
百分之八十:法律设定的比例下限,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最低工资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强制性最低数额。
择一适用: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两个标准可以选择适用,但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词】
试用期工资;百分之八十;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择一适用;工资底线

【涉及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最低工资标准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为试用期工资设定了三条并行的底线。前两条是择一关系(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三条是绝对底线(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百分之八十"的基数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这里的约定工资指试用期届满后的转正工资标准,而非试用期工资本身,不能循环计算。
三、"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另一可选基准。用人单位内部设有岗位工资档次的,试用期工资可以与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持平,不再受百分之八十比例的限制。
四、两个可选标准可以择一,但不能同时突破。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对劳动者更有利或者对自己更便利的一个标准,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最低工资标准是绝对硬线。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任何情形下都不能突破的下限,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低于该标准,该约定也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六、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地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履行地标准且双方约定按注册地标准执行的,从其约定。
七、低于最低工资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八、试用期工资同样适用及时足额支付规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工资不得拖欠、不得克扣。
九、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正式工的合理水平。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确立的工资分配原则,虽然试用期因考察需要可以存在合理差别,但差别应当与考察目的相匹配,过分压低试用期工资缺乏正当性。
十、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工资支付记录。工资支付台账是证明是否达到本条标准的关键证据,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十一、试用期工资与试用期长度的关联。试用期越长,劳动者在低工资状态下停留的时间越长,因此第十九条对试用期长度的严格限制与本条共同构成对劳动者的双重保护。
十二、劳动者维权路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补足差额;逾期不付的还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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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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