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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能否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日期:2026年09月2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但必须满足严格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外,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条原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法条术语】
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费用,包括培训费、培训期间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专业技术培训:区别于一般职业培训、岗前培训、安全生产教育的专项性、技术性培训,通常具有明显的技能提升性质和较高费用支出。
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最低期限,是专项培训投入的对价。
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时,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款项,其数额受到双重上限限制。
分摊:将培训费用按照服务期总长度平均分配,未履行部分对应可主张的违约金数额。
工资调整机制: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工资增长制度,服务期约定不得成为冻结工资的理由。

【关键词】
专项培训费用;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违约金上限;尚未履行部分分摊;工资调整机制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服务期违约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专项培训费用+专业技术培训"。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实际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且培训内容为专业技术培训。
二、一般岗前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安全生产教育、规章制度学习、企业文化培训、通用入职培训等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或者常规管理行为,不能作为约定服务期的对价。
三、培训费用的范围由行政法规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主张违约金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凭证。
四、违约金受到第一重上限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超出部分无效。培训费用以实际支出并有凭证者为限。
五、违约金受到第二重上限限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服务期已履行部分对应的费用不能再主张。
六、两重上限叠加后的计算逻辑。先按服务期总长度将培训费用按月(或者按其他期间单位)平均分摊,再用未履行期间乘以单位分摊额,所得即为违约金上限,且该数额还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总额。
七、第三款保障服务期内的工资增长。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服务期内不得涨薪"为由冻结工资。
八、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劳动者依法解除的无需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无需支付违约金;反之,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提前离职的才触发违约金责任。
十、用人单位违法在先的同样排除违约金。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的,劳动者不承担服务期违约金责任。
十一、提供特殊待遇约定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另有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除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已履行年限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
十二、服务期违约金属于法定例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是仅有的两种合法劳动者违约金之一。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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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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