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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

日期:2026年09月2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竞业限制是有对价的限制: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这是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的前提。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条术语】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尚未公开的技术方案、研发数据、软件源代码、专利申请文件等与知识产权有关、需要保密的信息。
保密义务:劳动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消极不作为义务。
竞业限制: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从事同类业务。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款项,是竞业限制的对价。
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有效竞业限制约定时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的款项。

【关键词】
保密义务;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按月支付;违约金;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涉及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第一款确立保密义务可以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类约定不需要支付额外对价,因为保密是劳动者的忠实义务。
二、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三、第二款的竞业限制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不是所有劳动者都可以被约定竞业限制,只有实际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的人员才具备适格性。
四、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的必备对价。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必须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条款生效的重要条件。
五、未约定经济补偿不等于条款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用人单位三个月不付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用人单位也有单方解除权。《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劳动者可以请求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八、支付违约金后仍须继续履行。《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未知悉商业秘密的可以请求确认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的,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十、在职期间竞业限制同样有效。《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违反竞业限制要返还补偿并支付违约金。《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十二、竞争关系应当实质审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明确,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综合判断。
十三、劳动者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186-001,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审查劳动者配偶持股行为是否构成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综合考虑行为发生时间、业务重合性、夫妻财产独立状况、劳动者本人技术条件等;在原用人单位已提供初步证据使法官产生劳动者存在隐蔽竞业行为的合理怀疑时,可根据具体案情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劳动者。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7,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不形成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76-001,某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诉宋某超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裁判要旨:权利人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不应仅是客户名称组合等普通信息,还应包括交易或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客户交易习惯及意向等特殊信息,该类信息并非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查询,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条件;权利人通过花费时间、金钱和劳动等代价获得的客户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不得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约定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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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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