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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日期:2026年09月2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不能。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一条封闭式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以及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下,劳动者违约金条款才合法;其他任何名目——如提前离职违约金、未完成业绩违约金、违反规章制度违约金、辞职违约金等——一律无效。

【法条原文】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术语】
劳动者违约金: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违反某项义务时向用人单位支付的金钱。
封闭式列举:法律只允许在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两种情形下约定劳动者违约金,没有"其他情形"的兜底。
服务期违约金: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支付的违约金。
竞业限制违约金: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有效竞业限制约定时支付的违约金。
无效条款:约定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
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或者违反保密、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时的赔偿义务,与违约金性质不同。

【关键词】
违约金禁止;服务期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封闭式列举;无效条款;赔偿责任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服务期违约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劳动者违约金的禁止原则。除法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核心条款之一。
二、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劳动合同具有人身从属性,如果允许随意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借此锁定劳动者、变相限制辞职权,本条正是为了防止这种"经济枷锁"。
三、第一种合法情形是服务期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四、第二种合法情形是竞业限制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约定违约金。
五、除外的范围非常广泛。提前离职违约金、未完成销售任务违约金、违反规章制度违约金、擅自辞职违约金、服务期未满违约金(非专项培训对价的)、培训费返还违约金(属一般培训的)等,均在本条禁止之列。
六、违反本条的约定无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违法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自始无效。
七、违约金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八、不意味着劳动者违法无需担责。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损害赔偿责任,不以约定违约金为前提,且以实际损失为限。
九、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与违约金不同,赔偿责任需要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和数额,不能事先约定一个固定金额。
十、特殊待遇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另有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且不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已履行年限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
十一、用人单位不得变相收取押金或者财物。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与禁止违约金共同构成对劳动者财产权的保护。
十二、劳动者维权要点。遇到违法违约金条款,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已经支付的,可以依法请求返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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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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