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三种情形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宣布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报酬,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
【法条原文】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条术语】
欺诈: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乘人之危: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排除自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
排除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剥夺或者限制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
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变更或者排除的规范。
确认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裁决或者判决。
【关键词】
劳动合同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强制性规定;确认无效
【涉及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合同无效确认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竞业限制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列举三类无效事由。第一项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第二项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的情形,第三项是内容违法的情形。
二、第一项涵盖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三种手段。三者共同点是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伪造学历、资格证书入职属于欺诈;用人单位以扣留档案、威胁曝光隐私迫使劳动者签署不利条款属于胁迫。
三、第一项同时适用于订立和变更。不仅在订立合同时适用,在履行过程中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存在上述情形的,变更部分同样无效。
四、第二项针对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典型表现如:约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约定"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约定"不支付加班费"、约定竞业限制争议期间不计入限制期限等。
五、"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无效已有明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六、第三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例如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约定超过二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违反第二十五条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违约金、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费等。
七、确认权专属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宣布合同无效。
八、无效是自始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已经履行的部分依照第二十八条等规则处理,不产生返还效果。
九、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劳动合同依照本条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一般规则。
十一、劳动者可以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十二、用人单位也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用人单位只能依据第一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不能依据第二项、第三项。
十三、与民法典的衔接。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劳动合同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条是其特别规则。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6,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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