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一条"效力可分割"规则:某一项条款因违反第二十六条而被认定无效时,法律效果只及于该条款本身,不自动波及其他合法条款,合同整体继续存续并履行。只有当无效部分与其余部分不可分割、去除后合同无法独立成立时,才可能导致整体无效。这样处理的意义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借一个条款的瑕疵逃脱全部合同义务,也防止劳动者因个别条款无效而丧失整个劳动关系的保护。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条术语】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中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条款因法定事由无效,而合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的状态。
效力可分割:合同条款之间相对独立,剔除无效条款后其余条款仍可独立成立并履行的属性。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未被认定无效的条款继续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整体无效:合同全部条款均因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极端情形。
瑕疵条款:存在违法内容但可与合同其他部分分离的条款。
【关键词】
部分无效;效力可分割;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瑕疵条款;整体无效;继续履行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无效确认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效力可分割原则。部分条款无效不当然导致整份合同无效,这是合同法上"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规则在劳动法领域的具体化。
二、适用的前提是"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如果无效条款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去除后合同无法独立存在,则可能导致整体无效;反之则仅该条款无效。
三、典型适用情形是竞业限制期限超长。约定三年竞业限制期限的,超过二年上限的部分无效,二年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劳动者仍受二年期限约束。
四、违约金条款违法的处理同理。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违约金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但合同关于工资、岗位、期限的约定依然有效。
五、放弃社保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约定"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条款无效,但劳动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劳动者还可以据此主张经济补偿。
六、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按比例无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不相适应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七、人民法院案例库体现了这一裁判方法。在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争议期间不计入限制期限"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并未否定整个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而是仅认定该扣除约定无效,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八、与民法典规则一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条是该规则在劳动合同领域的具体体现。
九、无效部分不发生返还效果。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不能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也不予返还,依照第二十八条等规则处理。
十、剩余有效部分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有效部分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停止用工或者降低劳动条件。
十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仍应获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二十八条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十二、因用人单位原因致损的还要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确认无效的主体不变。部分无效的确认同样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用人单位无权自行认定。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2-18-2-186-006,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该扣除约定无效后,竞业限制条款的其余部分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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