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一规则体现了"劳动不可返还"的原理:劳动合同虽自始无效,但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已经物化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果中,无法恢复原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合同无效而白拿劳动成果。同时,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法条原文】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条术语】
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无效,溯及合同订立之时。
已付出劳动:劳动者已经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无论劳动成果是否达到预期。
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对价。
相同岗位:与劳动者所从事工作在岗位职责、技能要求、劳动强度等方面一致的岗位。
相近岗位:与劳动者所从事工作在职责、技能、强度等方面大体相当、可以类比的岗位。
参照确定:以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为基准,结合个案情况确定具体数额。
【关键词】
劳动合同无效;已付出劳动;劳动报酬;相同岗位;相近岗位;参照确定;不可返还
【涉及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无效确认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解决合同无效后的报酬清算问题。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已经付出而无法返还,法律直接规定用人单位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法理基础是劳动的不可返还性。与买卖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不同,劳动一经付出即无法恢复原状,用人单位实际获得了劳动成果,应当支付对价。
三、报酬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确定。这样既避免了用人单位获得不当利益,也避免了劳动者获得超出其劳动价值的报酬,是公平合理的折中方案。
四、参照对象限于本单位内部。法律规定参照的是"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非同行业或者社会平均工资,这与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和内部公平性相适应。
五、"相同岗位"优先,"相近岗位"补充。本单位内有相同岗位的优先参照相同岗位;没有相同岗位的,参照在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劳动强度等方面大体相当的相近岗位。
六、合同无效的过错不影响报酬请求权。即使劳动者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如提供虚假学历),只要其已实际付出劳动,就仍然有权获得相应报酬,过错只影响赔偿责任而非报酬本身。
七、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八、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的还要赔偿损失。《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无效认定不溯及已履行的劳动关系。虽然合同自始无效,但已经履行期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龄、社会保险等权益应当依法认定,不能因无效认定而被一笔勾销。
十一、社会保险权益不因合同无效而丧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合同无效不能免除这一法定义务。
十二、劳动者维权的举证要点。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实际提供劳动以及劳动的岗位、时间、内容;用人单位掌握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的,应当提供,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十三、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合同无效但已实际用工的,双方之间仍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保护;而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不适用本条。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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