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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当如何履行?

日期:2026年09月2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是劳动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则:履行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履行依据是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标准是"全面"——不仅主给付义务要履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同样要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按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履行。

【法条原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条术语】
全面履行: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休息休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
劳动者义务: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保守商业秘密等。
按约定履行: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作为履行依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降低标准。
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
擅自变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改变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
全面履行;按约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劳动者义务;附随义务;擅自变更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竞业限制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全面履行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要履行义务,又要全面履行,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或者以部分履行替代全部履行。
二、履行依据是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的,双方都应当据此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降低或者变更。
三、用人单位的主义务是支付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一条要求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四、劳动者的主义务是提供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岗位、时间、质量要求提供劳动,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五、附随义务同样受约束。基于诚信原则,用人单位负有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告知职业危害、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证明等义务;劳动者负有忠实、保密、在约定范围内不竞业等义务。
六、单方变更不产生效力。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单方降低工资、变更工作地点、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七、口头变更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的救济。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九、劳动者严重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十、履行争议中的举证规则。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十一、全面履行原则与情势变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不得单方强制变更。
十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特殊情形。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全面履行贯穿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止,双方都受本条约束,任何阶段的部分履行都构成违约。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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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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