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否构成违反劳动合同?

日期:2026年09月23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不构成。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法律明确规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一条是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直接保障:在人身安全与合同履行发生冲突时,人身安全优先。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还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法条原文】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法条术语】
违章指挥: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命令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
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明显危险,仍然强迫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
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拒绝行为在法律上被排除在违约之外,用人单位不得据此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用品、作业环境等客观条件。
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向用人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反映、举报的权利。
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状态或者管理缺陷。

【关键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批评检举控告;立即解除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深度理解】
一、第一款明确拒绝行为的合法性。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拒绝权的直接确认。
二、拒绝权的法理基础是生命健康权优先。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不能以牺牲劳动者人身安全为代价,当服从指挥会危及生命健康时,拒绝具有正当性。
三、违章指挥的认定以安全生产规范为准。判断管理人员是否属于违章指挥,以其命令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强制性标准为据。
四、与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的对应关系。劳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本条与之完全一致。
五、第二款赋予批评、检举、控告三项权利。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批评,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控告。
六、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保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紧急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事先告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九、用人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以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为由扣发工资、奖金、绩效,或者调岗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
十、与工伤认定的衔接。劳动者在拒绝违章指挥过程中受到用人单位打击报复造成伤害的,或者在强令冒险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劳动者的举证要点。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违章指挥的证据,如作业指令记录、通讯记录、现场影像、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等,以便在争议中证明拒绝行为的正当性。
十三、拒绝权不能滥用。劳动者应当基于客观存在的违章事实或者明显危险行使拒绝权,不得以此为借口无故拒绝正常的工作安排。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