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些变更只涉及用人单位主体在工商登记层面的记载事项,不改变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同一性,劳动者的工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社会保险等权益一律不受影响,用人单位也不得借变更之机要求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计算试用期或者重新起算工龄。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条术语】
变更名称:用人单位在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更换对外使用的字号或者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中实际负责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单位的人员。
投资人:向用人单位出资并享有所有者权益的股东、出资人或者合伙人。
主体同一性:用人单位在发生上述变更后,其作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保持连续,不发生主体更替。
工龄连续计算: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间断地累计计算,不因变更事项而中断。
【关键词】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履行;主体同一性;工龄连续计算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明确列举四类不影响履行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并以"等事项"兜底,涵盖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中不涉及主体更替的情形。
二、法理基础是用人单位主体同一性。上述变更均不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律人格,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保持连续,合同当然继续有效。
三、劳动合同无需重新签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在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四、不得重新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借变更之机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这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五、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因上述变更而中断,在计算经济补偿、年休假天数、医疗期、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时均应当连续计算。
六、工资待遇和岗位不受影响。用人单位不得因投资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而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变更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
七、社会保险义务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变更事项未办结为由中断缴费。
八、与第三十四条合并分立规则的区别。本条针对的是不涉及主体更替的登记事项变更;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适用第三十四条,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九、股权转让不等于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变更通常表现为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本身作为用人单位并未改变,因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能以"老板换了"为由主张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
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情形另当别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属于主体变更,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不再计算该段年限。这与本条的同一主体内变更不同。
十一、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虽然不影响合同履行,但用人单位应当在名称变更后及时更新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材料,避免给劳动者维权造成障碍。
十二、变更前的债务由变更后的主体承担。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其此前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债务,如拖欠的工资、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付的经济补偿等,均由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承担。
十三、劳动者权益受影响的可以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借变更之名实质降低劳动条件、单方变更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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