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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日期:2026年09月2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继续有效。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并不因此解除或者终止,而是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的工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社会保险等权益一律延续,承继单位不得借合并或者分立之机要求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约定试用期、重新起算工龄,更不得以主体变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因此被辞退或者被要求"先辞职再入职",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法条原文】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法条术语】
合并: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依照公司法等规定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分立:一个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分为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包括存续分立与新设分立。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合并或者分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其效力不受影响,不需要重新订立,也不发生解除或者终止的法律后果。
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概括承受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包括合并后的单位、分立后实际承接劳动者工作的单位。
概括承继:既承继权利也承继义务,原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付未付的经济补偿等债务一并转移。

【关键词】
用人单位合并;用人单位分立;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权利义务承继;工龄连续计算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的是劳动关系主体变更时的合同延续原则。用人单位在合并或者分立后,其作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实体资格发生变动,但劳动关系本身不中断,劳动合同的效力自动及于承继单位。
二、法理基础是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概括承继。合并或者分立属于主体资格的重大变更,法律直接规定由承继单位承接原有劳动关系,不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也不以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为条件。
三、原劳动合同无需重新签订。承继单位要求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重复签约行为,不改变原合同的连续性;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不得重新约定试用期。既然是同一劳动关系的延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承继单位不得借合并或者分立再次约定试用期。
五、工龄连续计算。劳动者在合并或者分立前后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作为经济补偿、年休假天数、医疗期、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条件的计算依据。
六、工资待遇与岗位原则上不得降低。承继单位应当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继续履行,单方降薪、调岗、变更工作地点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七、社会保险义务一并承继。承继单位应当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并或者分立前欠缴的部分,由承继单位负责补缴。
八、此前的债务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付的经济补偿等,均由承继单位继续承担,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承继单位主张。
九、与第三十三条的区别。第三十三条规范的是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变更等不涉及主体资格变动的事项;本条规范的是合并、分立等导致主体资格变动的事项,两者都产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效果,但承继关系只发生在本条情形。
十、分立情形下由谁承继。分立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明确的,由该单位继续履行;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主张权利。
十一、合并分立不等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的用人单位试图以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在合并分立情形下不能成立,因为本条已明确规定原合同继续有效。
十二、劳动者主动辞职不产生经济补偿。合并分立本身不构成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仅因"公司合并了"而主动辞职的,无权要求经济补偿;但承继单位借机降低劳动条件、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第三十八条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十三、跨地区分立涉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分立后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避免因缴费中断影响劳动者待遇。
十四、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承继单位以合并分立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依第四十八条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按第八十七条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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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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