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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必须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日期:2026年09月2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必须。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有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且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单方调岗降薪、变更工作地点或者改变工资结构的,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劳动者有权拒绝并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因违法变更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原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条术语】
变更劳动合同:对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内容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
书面形式:以合同书、变更协议、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作出,口头约定原则上不符合本条要求。
各执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有一份,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举证能力。
单方变更: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改变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原则上无效。

【关键词】
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书面形式;各执一份;单方调岗降薪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劳动合同变更的两项要件:实质要件是协商一致,形式要件是采用书面形式。两者缺一不可,但形式要件的欠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补正。
二、协商一致是核心。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约定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是平等自愿原则在履行阶段的体现。
三、书面形式是原则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固定变更内容、避免日后举证困难,同时要求变更后的文本双方各执一份,防止劳动者手中无据。
四、口头变更并非绝对无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内容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的举证意义重大。劳动者发现被单方调岗降薪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提出异议;长期默示履行又不提出反对的,可能被认定为已口头协商一致。
六、调岗降薪是最常见的变更争议。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变更工作地点、改变计薪方式的,都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七、用人单位不能以规章制度替代协商。即便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也不能据此单方变更已经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的岗位与工资。
八、变更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后的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上限,不得免除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九、变更协议中的放弃权利条款受限。双方协商达成的放弃经济补偿、放弃社会保险等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适用本条"协商一致即有效"的表面逻辑。
十、用人单位单方变更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可以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并要求补足因违法变更少发的工资差额;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十一、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另有程序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十二、变更应当留存证据。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协商一致变更的书面协议、协商过程的记录、劳动者签字确认的材料,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路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先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而不能直接单方变更。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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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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