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这是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俗称被迫解除。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因欺诈胁迫致使合同无效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依照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条术语】
即时解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无需提前预告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又称被迫解除。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项措施。
劳动条件:劳动者从事劳动所必需的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工具材料等客观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未在约定或者法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支付的数额低于应得数额,包括克扣、无故拖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请求权:劳动者依本条解除后,依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请求用人单位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关键词】
被迫解除;即时解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社会保险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针对用人单位过错的救济性解除权。与第三十七条的无理由预告辞职不同,本条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为前提,其立法目的在于让劳动者能够脱离不利于自己的劳动关系。
二、第一款列举六项情形。前四项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第五项衔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合同无效的规定,第六项是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预留的兜底条款。
三、欠薪的认定标准。"未及时"指未按约定或者法定时间支付,"未足额"包括克扣工资、无故降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情形。
四、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未缴、少缴、漏缴。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基数为工资明显高于该基数的劳动者缴费,或者仅为部分险种缴费的,也属于未依法缴纳。
五、弃保约定一律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请求解除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补缴后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补偿。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作为补偿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第二款是即时解除的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连通知义务都不需要履行。
八、行使方式上应当保留证据。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并在通知中载明解除依据,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效力,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九、经济补偿按第四十七条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十、与第三十七条的路径选择至关重要。劳动者以"个人原因""家庭原因"辞职后又主张用人单位欠薪、未缴社保的,通常被认定为依第三十七条解除,无权主张经济补偿;应当以第三十八条为依据并写明具体事由。
十一、劳动者辞职后又主张被迫解除的审查。人民法院会审查解除通知载明的事由,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即便通知表述不够规范,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认定。
十二、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十三、仲裁时效应当注意。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6-07-2-533-001 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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