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要求严格。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法定适用情形限于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四种。裁员还应当优先留用特定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时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条术语】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裁减数量较大人员的行为,又称规模性裁员。
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就裁员的原因、人数、范围、时间、补偿方案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如实通报。
听取意见:用人单位就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对合理意见作出回应。
报告:将裁减人员方案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是程序性要求,法律未规定须经审批同意。
优先留用:在裁减人员时,对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家庭负担较重的人员应当优先保留。
【关键词】
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优先留用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适用于规模性裁员。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适用本条;达不到这一规模的个别解除应当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路径。
二、四种法定情形是封闭列举。只有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员、其他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这四种情形可以裁员,用人单位不能以"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等笼统理由裁员。
三、程序上分三步走。第一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第二步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第三步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报告是备案性质。法律只要求"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未要求经行政部门批准,但用人单位未报告的,程序违法,裁员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五、优先留用三类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应当优先留用。
六、优先招用义务。用人单位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这给了被裁减人员回归的优先机会。
七、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本条第一款裁员的,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第四十七条标准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八、第四十二条的限制对本条适用。处于职业病诊断观察期、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等情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本条裁减。
九、与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衔接。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本条在此基础上作了细化。
十、"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通常结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工资拖欠情况等综合判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客观证据。
十一、不得以裁员之名行个别解雇之实。将规模裁员拆分为多次个别解除以规避本条程序的,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发生规避效果。
十二、违法裁员的法律后果。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属于违法解除,被裁减人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十三、工会与职工的意见应当有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会议记录、签到表、意见反馈与答复材料,以备举证之需。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