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处于疑似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这五类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原文】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术语】
解雇保护:法律对处于特殊困难或者特殊生理时期的劳动者给予的免于被单方解除的特别保护。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组织的健康检查。
医疗期: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期间。
三期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享有特别的解雇保护。
工作年限: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用于确定是否享有第五项的老职工保护。
【关键词】
解雇保护;不得解除;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解雇保护的封闭性列举。五项具体情形加一项兜底,用人单位不得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约定排除。
二、限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本条限制的是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与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不限制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仍可依第三十九条解除。
三、也不限制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辞职。保护期内的劳动者自愿协商解除或者主动辞职的,法律并不禁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
四、职业健康检查是硬性前置条件。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组织检查且未患职业病,或者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
五、职业病防治法设有同样的禁止性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两部法律相互呼应。
六、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保留有专门规则。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
七、医疗期长短与本人工作年限挂钩。医疗期按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处于医疗期内的不得依第四十条解除。
八、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是刚性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九、老职工保护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且工作年限必须是在本单位连续的工作年限。
十、违法解除的后果严重。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依第四十八条要求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十一、医疗期内的工资与医疗补助另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并已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主张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二、保护期内合同期满的续延问题。劳动合同期满时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是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十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三期女职工、医疗期职工、老职工应当建立动态管理台账,避免误触发违法解除风险。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3-07-2-186-007 陆某诉某轧钢作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保障义务包括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3-16-2-490-005 杨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残疾人劳动者医疗期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主张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已经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且经检查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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