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解除却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违法解除为由请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法条术语】
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在作出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将解除理由告知工会,是解除行为生效的程序要件。
工会监督: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进行监督,认为违法或者违约的有权要求纠正。
纠正要求:工会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时,要求用人单位重新研究处理。
书面通知处理结果:用人单位研究工会意见后,应当将是否采纳、如何处理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会。
【关键词】
单方解除;事先通知工会;工会监督;纠正要求;程序补正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法定程序。事先通知工会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而是解除行为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适用范围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包括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等由用人单位一方作出的解除行为。
三、通知必须是事先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决定作出前或者与解除决定同时通知工会,事后补通知原则上不能弥补程序瑕疵,只有在起诉前补正的,司法解释才允许例外。
四、工会有纠正权。工会认为解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负有研究并书面答复的义务。
五、未通知工会的法律后果明确。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但未依本条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设置了补正空间。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不承担违法解除赔偿金责任,这给了用人单位自我纠错的机会,但补正必须在起诉前完成。
七、工会法有对应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八、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处理。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工会程序客观上无法履行,实践中一般不能仅以未通知工会为由认定违法解除,但用人单位仍应通过职工代表或者上级工会等渠道听取意见。
九、与第四十二条的关系。第四十二条是实体限制,规定哪些情形下不得解除;本条是程序要求,规定解除前应当履行的步骤,两者并行不悖。
十、与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关系。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工会事后追认不能替代事前的民主程序。
十一、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已经事先通知工会的书面材料、工会的反馈意见以及书面处理结果,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
十二、通知内容应当具体。通知应当载明解除的具体对象、依据的条款、主要事实理由,仅笼统告知"拟解除某员工劳动合同"的,难以认定履行了本条义务。
十三、工会的意见不具终局约束性。工会提出纠正意见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并书面答复,但最终决定权仍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接受纠正意见而坚持解除的,由其在诉讼中承担合法性举证责任。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4-07-2-490-004 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与工会作用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方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工会在解除程序中的监督作用应当得到落实。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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