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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形下终止?

日期:2026年09月2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合同终止只有六种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与解除不同,终止是因法定事由出现而使劳动关系自然结束,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列举的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自行约定终止条件。

【法条原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术语】
劳动合同终止:因法定事由出现,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自然结束,不以当事人作出解除意思表示为条件。
劳动合同期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届至,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完成。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宣告判决,据此确认劳动者主体资格状况发生变化。
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

【关键词】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法定终止情形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终止事由的封闭列举。只有本条列举的六种情形才能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事由不得作为终止依据。
二、终止与解除性质不同。解除以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为要件,终止则是因法定客观事由出现而当然结束;终止一般不需要预告,也不以对方同意为条件。
三、禁止约定额外终止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未列举的终止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自行约定,约定"公司业绩不达标即终止合同"之类的条款无效。
四、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常见终止事由。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样终止。
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达到退休年龄应当区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实践中应当结合缴费年限、是否办理退休手续等具体情况判断,不能简单一律终止。
六、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的终止。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随之终止,劳动者的债权应当依法清偿。
七、终止也可能产生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终止的,同样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八、续订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就其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承担举证责任。
九、期满继续用工的处理。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期满续延的例外。劳动合同期满时出现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不能直接终止。
十一、终止后的手续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二、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不得以未完成交接为由无限期拖延,也不得以此拒绝出具终止证明。
十三、事实劳动关系不因终止而自动消灭名义。用人单位终止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单位继续支付报酬的,应当及时补订书面合同,否则可能产生二倍工资风险。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3-07-2-186-005 张某诉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就其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承担举证责任。续订条件是否相对维持或提高的识别应以原合同终止前所达成的约定条件为基准。劳动者因不满降薪决定而拒绝续订合同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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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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