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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日期:2026年09月2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本条列举了七类情形:劳动者依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的;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依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依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裁员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因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终止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是在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结束劳动关系时,为保障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生活而依法一次性支付的补偿。

【法条原文】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术语】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结束劳动关系时,依法按劳动者工作年限一次性支付的补偿款项。
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劳动关系的结束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这是支付经济补偿的核心判断标准。
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条件,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相比没有降低或者有所提高。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任务完成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即终止。

【关键词】
经济补偿;法定情形;被迫解除;协商解除;期满终止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经济补偿的封闭性列举。只有本条列举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二、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过渡期生活。经济补偿不是惩罚,也不是赔偿,而是对劳动者丧失工作岗位的一种补偿性安排。
三、劳动者被迫解除应当支付。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八条列举的过错情形,劳动者据此解除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四、协商解除看谁先提出。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不属于本条列举情形,无需支付。
五、无过失性辞退应当支付。用人单位依第四十条解除的,无论是否选择代通知金,都应当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六、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用人单位依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的,应当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七、期满终止原则上应当支付。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八、续订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提出的续订条件相对原合同约定条件属于维持或者提高,且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九、用人单位主体消灭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十、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终止也应当支付。该类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十一、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二、经营期限届满也应支付。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三、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不得以劳动者未办理交接为由长期拖欠。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3-07-2-186-005 张某诉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就其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承担举证责任。续订条件是否相对维持或提高的识别应以原合同终止前所达成的约定条件为基准。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3-07-2-186-004 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依法需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协议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有明确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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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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