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经济补偿按什么标准计算?

日期:2026年09月2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高收入劳动者有双重封顶: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条术语】
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期间,是计算经济补偿月数的唯一依据。
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得工资口径计算。
三倍封顶: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基数,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确定,不再按实际工资计算。
十二年封顶: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是对高收入者的年限限制。
应得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货币性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关键词】
经济补偿计算;工作年限;月工资;三倍封顶;十二年封顶

【涉及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

【深度理解】
一、经济补偿由两个变量决定。一是工作年限决定的月数,二是月工资决定的基数,两者相乘即为应得数额。
二、年限按"满一年一个月"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没有更细的折算规则。
三、月工资是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是解除当月的工资,也不是基本工资,而是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
四、按应得工资而非实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之前的口径。
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七、高收入劳动者的双重封顶。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基数按三倍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两项封顶同时适用。
八、"三倍"的参照地区有明确规定。以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不是以全省或者全国数据为准。
九、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已领取过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再重复计算。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一、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年限另按当时规定处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只要当时有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规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应当自入职之日起计算。
十二、月工资包含加班费。司法实践中,加班工资属于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一般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十三、赔偿金以经济补偿为基数加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3-16-2-186-002 唐某诉重庆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只要当时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非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支付自入职之日起的经济补偿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