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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哪些救济方式?

日期:2026年09月2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劳动者有两项选择权。第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第二,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即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选择权在劳动者,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决定"只赔钱不恢复劳动关系",也无权以已经支付赔偿金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法条原文】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法条术语】
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未履行法定程序,其解除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安排劳动者回到原岗位工作,并补付解除决定作出后至恢复履行前的工资。
不能继续履行:客观上已不存在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如用人单位已破产、解散,或者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给付,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
选择权:劳动者在继续履行与请求赔偿金之间自主选择其一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代为选择。

【关键词】
违法解除;继续履行;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不能继续履行

【涉及案由】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继续履行为原则、赔偿金为例外"的救济格局。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只有当劳动者不要求或者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时,才转向赔偿金。
二、选择权专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主张"岗位已经有人替代"或者"愿意支付赔偿金"而拒绝恢复劳动关系。
三、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由司法解释细化。包括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情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解散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提出仍不解除;以及其他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形。
四、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应当补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支付。
五、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担责。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基数和年限均按第四十七条确定,只是最终数额加倍,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七、与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密切相关。违反解雇保护规定解除的,或者未事先通知工会且未在起诉前补正的,均属于违法解除。
八、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错误处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九、继续履行判决的执行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恢复劳动关系、安排原岗位或者相当岗位、补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补付相应期间的工资。
十、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十一、仲裁时效需要注意。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十二、医疗期内的额外请求。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并已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主张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三、与实践的和解协议衔接。双方就解除及补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相关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3-16-2-490-005 杨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残疾人劳动者医疗期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主张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2022-18-2-186-002 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用人单位超出通知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补充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五)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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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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