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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日期:2026年09月2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用人单位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则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未出具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原文】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条术语】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记载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内容的书面材料,俗称离职证明。
档案转移: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按照规定移交至新的用人单位或者档案管理机构。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停保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手续。
工作交接:劳动者按照双方约定,向用人单位移交工作资料、物品、客户信息、账户权限等事项。
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备行政部门检查和争议举证的需妥。

【关键词】
离职证明;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工作交接;二年备查

【涉及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劳动关系结束后的后合同义务。劳动关系虽然终止,但双方仍负有一系列附随义务,这些义务不以对方请求为条件。
二、出具证明的时间点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先办完交接再出具证明,也不能以存在争议为由拖延出具。
三、离职证明应当载明四项内容。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四、十五日是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的期限。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办结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交接,交接的范围、方式和期限应当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扩大交接范围。
六、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这是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时间点,用人单位不能以内部审批流程未完成为由拖延支付。
七、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二年。保存义务针对的是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二年是最低期限,目的是便于行政检查与争议举证。
八、未出具证明的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证明内容不得含负面评价。离职证明是客观性文件,用人单位不得在其中写入贬损性评价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解除事由,影响劳动者再就业。
十、扣押档案或者证件的违法性。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社会保险关系中断的风险。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转移手续,导致劳动者社保断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无法办理退休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十二、与第四十九条的关系。第四十九条解决跨地区转移接续的制度衔接,本条解决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结束时的具体办理义务。
十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出具证明、未办理转移手续的,由用人单位就已经履行相应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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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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