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专注龙岗,更懂龙岗!
深圳龙岗律师网
阅读新闻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如何订立、对谁有效?

日期:2026年09月2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覆盖范围内即使未参与协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受其约束。

【法条原文】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法条术语】
县级以下区域:县、县级市、市辖区以及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行政区域范围。
行业性集体合同:由行业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就本行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订立的集体合同,覆盖本行业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区域性集体合同:在一定区域内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覆盖本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企业方面代表: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参与集体协商的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或者推举的企业代表。

【关键词】
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县级以下区域;企业方面代表;约束力范围

【涉及案由】
集体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争议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解决中小企业集体协商难的问题。在县级以下区域,单个企业规模小、工会力量弱,通过行业或者区域层面的集体协商,可以有效提升协商层级和覆盖面。
二、适用范围限定在县级以下区域。设区的市及以上一般不适用本条,本条针对的是县域、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基层区域。
三、行业列举具有指向性。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是中小企业密集、用工流动性大、劳动条件差异明显的行业,最需要通过行业集体合同统一标准。
四、协商主体是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不同于企业级集体合同由工会与单个用人单位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工会与行业或者区域的企业方面代表订立。
五、约束力具有扩张性。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即便某个企业未直接参与协商,也应当遵循。
六、生效程序同样需要报送。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七、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八、对劳动合同具有基准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九、与企业级集体合同的关系。企业级集体合同的标准可以高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但不得低于;两者并存时,对劳动者有利的条款优先适用。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救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一、工资标准是其核心功能。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常见内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计件单价定额等,对治理拖欠工资作用明显。
十二、订立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意见。企业方面代表应当如实反映本行业、本区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保障合同可执行。
十三、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公开与告知。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公布,保障知情与执行。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0-8888-6636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福田亦有办公点)

联系律师
欢迎您咨询法律问题!
📞 拨打律师电话
添加微信